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税资格申请


办理机构大连市商务局投资促进三处
办理地址大连市西岗区唐山街2-6号403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联系电话83780272,83767715
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
申办条件1.申请免税进口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对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2.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因自身条件变化不再符合免税资格的认定条件或发生涉税违法行为的,不得享受免税政策。
申办材料1.经审核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申请采购设备免税资格,应提交以下材料:((所有材料一式五份纸质版)) 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税资格申请-样表
(1)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免税资格申请书和审核表;(原件)
(2)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4)研发费用支出明细、设备购置支出明细和清单;(原件)
(5)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联系方式);(原件)
(6)审核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2.未经审核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应按照外经贸资发〔2000〕第218号文规定先向商务主管部门补报申请认定为外资研发中心的材料,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采购设备免税资格,申请采购设备免税资格提交材料同上款。
办理流程1.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要求向市商务局提交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材料。
2.市商务局牵头召开审核部门联席会议,按照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经审核,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审核部门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并将名单抄送商务部(外资司)、财政部(税政司、关税司)、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备案。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市商务局将根据四部门审核结果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上述公告或审核意见应在审核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之内作出。
4.审核部门每两年对已获得免税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进行资格复审。对于不再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取消其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资格。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依据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关税〔2021〕24号

 

编辑: 系统管理员
来源: 投资促进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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