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例制定的必要性
作为全国首批沿海开放城市和东北对外开放的龙头城市,大连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具有强劲的吸引力,对外开放业已成为推动大连高质量发展的强劲引擎。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大连市委、市政府出台了若干积极吸引和利用外资的政策措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大连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将我市在深化对外开放、创新开展外商投资促进工作等方面的成熟经验规范化、制度化,发挥好立法的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以更高水平、更大力度、更广范围吸引和利用外资,为实现我市高质量发展,打造面向东北亚合作新前沿提供法制保障,制定一件外商投资领域的促进型地方性法规非常必要。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及亮点
条例共32条,立足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对政府及其部门在外商投资促进工作中的职责、建立外商投资促进公共服务体系、创新开展投资促进工作、加强外商投资促进国际合作、支持外国投资者在本地设立总部、支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研发中心、强化外商投资服务保障以及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等内容进行了规范。条例亮点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突出制度型开放的深化拓展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的有关要求,促进我市以高水平开放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条例第四条立足国家对外开放总体部署,提出“对标高标准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推进从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拓展,不断增强区域开放功能,加快建成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东北亚国际物流中心、区域性金融中心,打造面向东北亚开放合作新前沿”。
(二)突出对外商投资政策的平等适用
为进一步体现内外资一致、平等参与的原则,增强外商投资企业来连投资信心,条例第三条规定“本市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针对外商投资设置准入限制或者禁止性措施。”“在设立、运营、处置等各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类似情形下给予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第九条、第十条分别对市县两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或者实施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等方面政策时依法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以及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作出了规定。
(三)突出创新开展投资促进工作的新方式新平台
条例体现高水平对外开放鲜明的时代特征,对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开展投资促进工作、加强外商投资促进国际合作等内容作出规范。第十一条规定:“充分利用境内外商会、协会、专业招商公司、中介机构、金融机构等社会化、市场化招商力量,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平台等技术,加大投资环境和合作项目宣传推介力度,创新开展投资促进工作。”第十二条要求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与境外投资促进机构的联系,并引导境外投资促进机构发挥好招商引资的媒介作用。第十三条对充分利用重大展会活动平台的溢出效应进一步推动招商引资工作,拓展对外招商资源网络作出了规定。
(四)突出外商投资支持政策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积极利用外资,推动本市高质量发展需要进一步强化政策的引导作用,不断优化利用外资结构,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为此,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分别明确了对在本市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设立研发中心的支持政策。第十六条明确了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对外国投资者投资重点发展产业项目制定相关鼓励措施。第十八、十九条分别对支持外国投资者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外国投资者境内再投资享有税收优惠等政策作出了规定。
(五)突出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保障
条例根据上位法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最新部署,围绕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精准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作出细化规定。第六至第八条要求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促进服务体系,明确了外商投资促进服务信息平台的定位与功能,并对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等定期编制外商投资指引提出要求。第十七条要求市县两级政府应当围绕重点发展产业和外商优势投资领域完善产业布局、促进配套产业发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确立了与外商投资企业的政企沟通机制,并规定由市县两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重大外商投资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和重点外商投资企业联系制度。第二十三至二十五条从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多渠道融资服务和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外籍人才及其家属出入境、停居留提供便利等方面进一步提升了外商投资的便利度。
(六)突出对外商投资环境的持续优化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关注的进一步优化外资企业投资环境问题作出明确。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推进建设跨部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第二十七、二十八条分别对市县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检查活动,统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涉企事项,履行与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性承诺和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提出明确要求。第二十九、三十条分别对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投诉工作机制以及多元并行的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