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依申请类)
序号 | 信息要素 | 内容 | |||||
1 | 主项名称(子项名称) | 易制毒化学品和石墨类相关制品进出口许可 | |||||
2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3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第15号主席令)第十六条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三)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四)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五)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六)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七)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八)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九)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十一)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第十七条国家对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以及与武器、弹药或者其他军用物资有关的进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 在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货物、技术进出口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第十八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本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内,临时决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规定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第十九条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国家对部分进口货物可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4号)第五条国家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年10月14日国务院令第365号)第五条国家对《管制清单》所列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 4、《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年8月22日国务院令第361号)第四条国家对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实行许可证件管理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出口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 5、《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经国务院批准,2002年10月18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令第33号)第五条国家对《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的出口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 6、《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35号)第三条凡从事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敏感物项和技术的出口; 7、《关于加强部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1号)出口本公告所列物项,需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8、《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第五条商务部委托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证工作,许可证局对商务部负责。 许可证局和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许可证局的统一管理下,负责委托范围内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发证工作; 9、《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工作。同时接受商务部委托负责本地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初审及部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监督检查工作;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第二十六条:申请进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进口、出口活动…… 11、《关于决定对石墨类相关制品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2006年7月27日商务部、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公告第5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对石墨类相关制品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上述石墨类相关制品经许可后方可出口,海关凭商务部及其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
4 | 权利来源 | 上级委托 | |||||
5 | 行使层级 | 市级 | |||||
6 | 法定办结时限 | 45 | |||||
7 |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
8 | 承诺时限 | 7 | |||||
9 | 受理条件 | 大连市辖区内从事两用物项和技术(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贸易的企业 | |||||
10 | 申请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备注 |
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 | |||||||
1 | 《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申请表》 | 必要 | 原件 | 电子 | |||
2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必要 | 复印件 | 电子 | |||
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表》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
2 |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正本原件和中文译本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
3 | 合同 | 必要 | 复印件 | 电子 | |||
4 | 申请出口的敏感物项和技术的技术说明 | 必要 | 原件 | 电子 | |||
5 |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签字样本 | 必要 | 原件 | 电子 | |||
6 | 企业两用物项业务主要管理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 必要 | 原件 | 电子 | |||
7 | 最终用户出具的英文或中文公司简介 | 必要 | 原件 | 电子 | |||
申请易制毒进(出)口许可 | |||||||
1 |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 | 必要 | 原件 | 电子 | |||
2 | 营业执照副本 | 必要 | 复印件 | 电子 | |||
3 |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 必要 | 原件 | 电子 | |||
4 | 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 | 必要 | 复印件 | 电子 | |||
5 |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 必要 | 原件 | 电子 | |||
6 |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还应当提交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复印件或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原件 | 必要 | 原件 | 电子 | |||
7 | 申请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的报告,包括监管手段说明及不得用于制毒的保证函 | 必要 | 原件 | 电子 | |||
8 | 产品安全数据表复印件(申请进口易制毒化学品为混合物时提供) | 必要 | 复印件 | 电子 | |||
申领两用物项进(出)口许可证 | |||||||
1 | 合同 | 必要 | 复印件 | 电子 | |||
11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
12 | 基本编码 | 000121011000 | |||||
13 | 实施编码 | 1121020000165409X43000121011000 | |||||
14 | 实施主体 | 大连市商务局 | |||||
15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16 | 实施主体编码 | 1121020000165409X4 | |||||
17 | 承办机构 | 大连市商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
18 | 办理方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19 | 办理流程图描述 | 1、受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1)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审查: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3、决定:审查合格,签发《两用物项和技术(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书。 | |||||
20 | 是否收费 | 否 | |||||
21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
22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
23 | 办理地点 | 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营商环境建设局一楼01D02窗口 | |||||
24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周六周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25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411)65850211 | |||||
26 | 监督投诉方式 | 监督投诉电话:(0411)12345 | |||||
27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28 | 通办范围 | 全市 | |||||
29 | 数量限制 | 无 | |||||
30 | 审批结果名称 | 两用物项和技术(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书) | |||||
31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流程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