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对外投资企业2023年上半年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商 合发〔2018〕24号),《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实施规程》 (商办合函〔2019〕176号)文件精神,加强对外投资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对外投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商务部工作安排,请各对外投资企业于2023年12月5日前申报2022年下半年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半年报逾期不能补报,填报主体要对真实性负责,请各对外投资企业及时填报。

一、申报网址:

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

二、申报流程:

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进入“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应用→业务类→备案(核准)报告→半年报

三、报告范围&截止日期

1.截至2023年6月30日,所有在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境外机构证书》的境内投资主体,一律需要填报。

2.境外企业业务已终止,且在我市已出具注销确认函的境内投资主体无需报送。

3.2014年10月6日《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实施前取得《证书》且设立的境外企业为平台公司的境内投资主体无需报送,但需要在系统中标注。(标注方法见半年报填报指引)

4.企业2023年度上半年报告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5日。

5.根据《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商务部《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实施规程》,投资主体按照“凡备案(核准)必报告”原则履行对外投资报告义务。 未按规定履行备案(核准)手续和信息报告义务的,相关主管部门将视情况采取提醒、约谈、通报等措施,其行为将被纳入对外投资合作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在商务部网站进行公示,并将暂停其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手续办理,影响企业跨境汇款业务。

6.另外对于已取得备案(核准)证书,且已经在投资目的地国家开展业务的境外企业或境外机构,请按照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向投资目的地国家的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处或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经济部报到登记。

三、报送时限

11月15日-12月5日

四、2023年上半年半年报填写指引(见附件)

附件:2023年上半年半年报填写指引.pdf

大连市商务局

                                    2023年11月15日

打印 关闭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