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废机动车企业重新进行资质认定的公告

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五十六条规定,“本细则实施前已经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的企业,应当在本细则实施后两年内按照本细则要求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重新进行资质认定。通过资质认定的,换发《资质认定书》;超过两年未通过资质认定的,由原发证部门注销其《资质认定书》。

7月5日,《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下发,文件要求:“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获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对《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取得资质的企业,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期重新完成资质认定的,可延期到2023年3月1日。”

据此,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取得资质的企业务必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重新进行资质认定。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杜付军  联系电话:65852015

大连市商务局

202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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